很多夫妻都有这样的感受 : 双方在感情好时不在意经济问题,也不为钱的事扯皮;一旦没了感情,才发现对方简直变了一个人,在对待金钱问题上简直到了卑鄙无耻的地步,这是他们无法接受的。而许多外国夫妇离婚时倒不至如此,能像一个文明人那样处理金钱问题。其实这只是观念问题,我们中国人在婚姻问题上过于理想化,总认为在婚姻中的夫妻就应该亲密无间,不分彼此,不能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如果有这种约定,就伤感情。但殊不知真正伤感情的事是在没有良好的规则时曾经最亲的人也变成无耻之徒的时候。在结婚时能有这么一点理性,能保障两个人万一过不到一起时不至因金钱问题而闹得寒心,成为仇人。这就是婚姻法规定的财产约定。
中国人对婚姻中的财产约定用得很少的另一个原因是解放后教育的粗鄙导致的语言文字的粗鄙,一涉及协议条款,就冷冰冰的令人难堪。既然财产本身并不影响增进感情,那么对财产约定的文字又怎么会必然影响感情呢?用语言文字既然能写出深情款款的情书,情文并茂的檄文和宣言(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就是),又怎么不能写出委婉含蓄、无伤感情的约定呢?这就是我作为律师对此所作的一种尝试。
我拟的这个协议不能保证夫妻之间在感情好时都亲密无间,举案齐眉,但却能保证夫妻之间万一感情不好过不到一起时不至于闹得寒心,成为仇人。这正是良好的制度和规则的精髓,良好的制度和规则不在于让每个人都做圣人,做道德模范(那根本做不到),而仅仅在于不让人做小人、做坏人,尤其是那些曾经的亲人,一旦做了小人和坏人,会让人对人性产生绝望。良好的制度和规则正是基于人性的弱点,将其关进笼子里,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避免夫妻反目时做出出格之举的约定
立约定人:
立约定人:
立约定人已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在双方都充分了解并互相尊重的前提下,他们认为,他们应该遵照以下的规范与约定以确保双方感情的稳固以及在任何时候都不至做出令对方反感与不能接受之事:
1、双方在婚姻中应秉持最大的诚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他们认为,这是婚姻的基础,也是幸福的保障。
2、双方应努力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并保证在出现不够和谐的因素时都能以理性的态度面对和处理,而不至作出令对方反感与不能接受之举。他们认为,双方作出以下的约定有助于实现上述的愿望,而无损于双方对美好婚姻的认识和理解:他们对在婚后能保持双方人格独立和经济相对独立的元素予以赞赏和尊重,为此,他们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暂定十年,期满后如需约定,再行约定),双方可以保有不低于现有存款的财产,女方 现有存款 元;男方 现有存款 元①。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可有保有自己名下的房产(包括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房产),在本约定的期限内,他们以赞赏的态度尊重对方的这一权利。
3、对AA制这一时尚的元素,如他们觉得有趣,可以欣赏的态度接受或者拒绝,但不得作为义务要求对方(举例说明:比如他们在某项开支上有一定的花销,如果双方愿意各自付账,那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对方不愿意付账,则己方有义务支付全部款项)。②
立约定人: 立约定人:
年 月 日
①如无太多存款或认为不必要,则此约定(涂黄部分)可以不要。
②如认为不必要,此条可以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