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爱里养老公司一案的代理意见
2023-10-24 1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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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重庆爱里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们调查了有关事实,收集了有关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一、被告规资局应该按照原告意愿进行登记

重庆爱里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爱里养老)经云民发〔2014〕58号批复许可后设立,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爱里老人护理中心”项目经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资局)审批,于2016年7月26日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002352016000018号),该证记载用地项目名称为云阳蒙恩之家(爱里老人护理中心);2017年5月2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00235201700014号),该证记载建设项目云阳·蒙恩之家(爱里老人护理中心);2022年7月28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确认建设项目名称为云阳·蒙恩之家(爱里老人护理中心)。这都表明,原告修建云阳蒙恩之家(爱里老人护理中心)获得了被告规资局的审批、许可和确认,手续齐备、合法,该项目自始至终都是为爱里养老而立项、规划和建设的,这是原告建设该项目的目的。故该项目建成后,登记权利人为爱里养老公司是天经地义的。

但在该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原告派法定代表人温定银申请登记时,被告规资局却百般刁难,不为其办理登记。被告要将产权登记在温定银同为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公司云阳县凭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德公司)名下。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温定银,在2017年施工建设之时,由于爱里养老还不是正式的法人,项目施工许可证上的建设单位不能为自然人,故选择了温定银同为法定代表人的凭德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项目在2018年12月就已完工,原告请求规资局进行规划验收并进行登记。但规资局拖了3年多,直到2022年8月15日还不予受理登记,向凭德公司出具两份不予受理登记告知书,称“材料不齐”,“申请登记的房屋竣工验收材料与宗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申请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利人与房屋初始登记权利人主体不一致,可能存在权属争议”,但又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原告认为,这属于明显的刁难行为,严重违法。该项目自始至终都是为爱里养老而规划和建设的,怎么可能仅仅因为建设单位是凭德公司就只能登记在凭德公司名下呢?由于被告始终不为爱里养老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而爱里养老已经营两年以上,不得已,凭德公司在2022年8月23日同意初始登记将产权登记在凭德商贸公司名下,但温定银同时手写注明“后根据相关法规和民政局及工商登记再重新登记到爱里养老各公司”。其后原告和凭德公司要求被告撤销初始登记渝(2022)云阳县不动产权第000880422号不动产权证书,更正登记权利人为爱里养老公司,被告拒绝不予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登记错误的,可以双方或者单方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第二十条规定: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登记机关的法定义务,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材料,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登记机构就应当予以登记。在更正登记中,只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也应该进行登记。在这里使用的是“或者”,就是说,“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具备其一,就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换言之,在申请更正登记时,申请人只要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之一,就能够成立更正登记。这是因为,权利归属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宜,国家不宜对此做出干预。如果登记权利人都认可了更正要求,登记机构没有权力对此加以阻扰。”(《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351页,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版)

原告认为,登记机关履行的是服务职能,而不具有确权的权能。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在有关法律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以此为由干涉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属于违法行为。物权属于私权,权利人享有完整的、排他的、不受任何人干涉的处分权,温定银同为爱里养老和凭德商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将为爱里养老立项、规划和建设的爱里养老大楼登记在爱里养老公司名下,登记机关应该按照其意愿进行登记,而不能干涉或拒绝。本案中,原告多次申请规资局将不动产登记在爱里养老名下,规资局百般刁难,不予登记,构成不作为。后迫使温定银将不动产登记在凭德商贸公司名下,违背申请人意愿进行登记,属于滥用职权,其登记行为应予撤销,并进行更正。凭德公司和爱里养老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要求规资局予以更正登记,表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规资局没有任何理由再行拒绝。

二、凭德公司和温定银的承诺恰恰表明被告没有按照其意愿进行登记

被告规资局称,凭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定银于2022.8.23向其出具承诺书,承诺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到凭德公司名下,“该承诺视为对已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给凭德公司,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记载的建设单位为温定银(凭德公司),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将房屋权利主体登记为凭德公司有事实依据”。原告认为,这恰恰表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的意愿进行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原告提交了以上的材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123页,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版),该证载明建设项目为云阳·蒙恩之家(爱里老人护理中心)。本条列举了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并不包括申请人的承诺。被告之所以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不予登记,后又要求申请人出具承诺后才给予登记,恰恰表明其知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已经齐全,没有理由进行刁难,如果违法登记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于是被告在刁难申请人之余,迫使其自己出具一个承诺,以免承担责任。但是温定银在承诺后面手写注明“后根据相关法规和民政局及工商登记再重新登记到爱里养老各公司”,其为了登记已经跑了三年多,好不容易登记后还要再重新登记,难道是闲得慌吗?这个声明足以表明登记在凭德公司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迫使其作出的承诺,被告没有依法进行登记,承诺是虚假的。

同时,凭德公司仅仅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竣工规划确认书都载明项目名称为爱里养老,表明项目用地和工程规划、建设都是用于爱里养老中心,被告不应该将“该承诺视为对已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给凭德公司”。被告又称,“凭德公司与爱里养老属于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两个公司,爱里养老公司未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要求将涉案土地和房屋首次登记到爱里养老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果按这个逻辑,温定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处分给凭德公司,也可以处分给爱里养老公司,该项目自始至终都是为爱里养老公司规划和建设的,原告也一直要求登记在爱里养老名下(有处分意图和行为),但被告就是不予登记,温定银在被迫作出虚假承诺时特别用手写加注说明,表明被告没有尊重其意愿,登记行为违法。

三、被告应对其错误登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规资局将本案不动产登记在凭德商贸公司名下后,无视该不动产已经验收合格的事实,借故以超出建筑面积装修等为名对凭德公司罚款430余万元(该案凭德公司已提起诉讼,目前在二审程序中),至此被告违背申请人意愿登记并拒绝更正的目的显露出来,可以说是不怀好意。如果权利登记在爱里养老名下,因为是公益事业,国家还要补贴,被告不便对其罚款,但登记在凭德公司名下,不是公益行业,被告则借故进行巨额罚款。因为爱里养老大楼事实上是爱里养老的资产,原告认为,这是把公益事业当成了摇钱树,让所有从业者寒心。目前爱里养老大楼已入住了500多人,是起到一方引领作用的大型公共、公益、民生性质的养老育幼机构。根据云阳县民政局致规资局的情况说明:“我局于2018年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重庆爱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在县发改委备案。该公司在筹建爱里养老公寓过程中,与双江街道办事处通过协议方式无偿捐助1800余㎡用作双江街道办事处的养老服务中心,具体承接双江街道低保人群的养老、医疗、娱乐、日间照料等功能,属政府兜底保障的公益性养老服务中心。”“爱里养老是云阳第一家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第一属性是公益性,应得到各级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

《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的补助标准。(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平均每个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助,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分为A、B、C三类,其中C类规模〔建筑面积在750㎡(含)~1200㎡〕予以每个150万元建设补助,B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200㎡(含)~1800㎡〕予以每个200万元建设补助,A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800㎡(含)以上〕予以每个200+X(X=当年剩余资金÷A类规模数量)万元建设补助。具体奖补资金将根据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及当年资金预算安排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一)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爱里养老已有500多张床位,依据上述两条规定都可获得500万元以上的补助,但因被告的错误登记行为导致获补手续不齐,未能获得政府补助,原告认为此项损失应由被告规资局进行赔偿,方为合理。

本案在被告规资局拒绝更正登记后,凭德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从行政便民的原则出发,因循麻木,复议决定基本上照抄规资局意见,认为登记是基于凭德公司的承诺,温定银将土地使用权处分给凭德公司,表面上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但忽略了温加注说明的真实意思表示;认为温定银同为两公司法人,可以登记给凭德公司,这是无视事实真相,故复议决定缺乏依据,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作为公益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代理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陈继才律师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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